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73號債權人陳蔓萱債務人龔皋頡即龔敬中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及其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其未依規定繳納聲請執行金額及執行前所生利息之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通知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未繳納執行費,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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