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乙○○
      甲○○
          1號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前對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751號民事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15,705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9月19日送達上
訴人乙○○、甲○○之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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