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債權人 徐成偉 上列債權人徐成偉因與債務人 吳佳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佳昕(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