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主張供擔保原因消滅,應證明無損害發生,或已獲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