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明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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