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2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2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債 務 人 陳進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柒佰参拾柒元,及其中貳拾参萬肆仟伍佰参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