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5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告 黃秋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__元,及其中新台幣__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