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張安怡
一、債務人張安怡應於被繼承人 張立達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被繼承人張立達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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