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參萬捌仟肆佰零玖元㈡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㈢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陸佰元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㈢新台幣玖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一月十三日㈡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十㈡百分之十五點九九㈢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