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磊珉 原告與被告尚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