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閔鴻
被 告 王芷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號2樓,此有
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
二號高速公路西向6公里900公尺處,坐落桃園市蘆竹區境內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