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宏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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