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鵬舉上列被告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鵬舉與告訴人 蘇森淼 均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巷○號社區之住戶,因夙有停車糾紛,㈠張鵬舉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日上午11時許,在上開社區門口,見蘇森淼使用之牌照號碼QT-937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即告訴人: 張永霖 )仍停於該處,憤而以腳踹該車致左前門凹陷,致令減損該車外觀功能。㈡蘇森淼聽聞上開車輛警報器聲響後,旋即下樓與張鵬舉理論,張鵬舉一時氣憤,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向蘇森淼辱稱:「 幹伊娘 !做一個檢察官真大嗎?」等語,足以貶低他人對蘇森淼之評價而毀損其名譽,因認被告張鵬舉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毀損罪嫌、公然侮辱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54條及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57條、第314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永霖、蘇森淼就前揭毀棄損壞犯行、公然侮辱犯行,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