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葉進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進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5,7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700,000元,借期至108年7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百分之3,第4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百分之4.13機動計息。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0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65,763元及其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進協│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5.2%│││265763││0月25日起│1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6.24%│││││1月25日起│8月24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2%│││││8月25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