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振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振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振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且本院為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號、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105年度訴字第408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後,於106年9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上開案件應執行刑期之終結日原為107年1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16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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