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徐瑀成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新竹地院收文日期)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