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味鄉餐館、 林景山林景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山味鄉餐館負責人姓名,及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影本,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相對人林景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景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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