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員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單日記帳單壹張、簽賭單壹疊、記帳單壹疊及簽賭分
類統計表壹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第六行所載「75萬」,更正為「70萬」;第八行所
載「記帳單」,更正為「當日簽注單」外,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