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原告 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綵璋 被告 陳書選
陳重宏 陳啟祥 陳志昌 陳志峯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恒 被告 陳欣如
陳欣玲 陳欣宜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被告 張翠文
許寶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贅載「及建物」之顯然錯誤,復經當事人聲請更正,實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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