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誹謗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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