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宇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宇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宇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均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魏宇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8年1月11日確定,上開兩案經本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9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07年11月27日以10
7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1月5確定,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3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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