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進勇 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書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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