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許林碧雲 代理人 許聰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拾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34張,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12月24日之台灣導報。現因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34張,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2年12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導報第4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2年12月24日台灣導報第4版1份(除字卷第5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5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2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至000│股票│2│20000│││01│││││││├─┼───────────────┼──────────────┼────┼───┼────┼───┤││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股票│1│10000│││02│││││││├─┼───────────────┼──────────────┼────┼───┼────┼───┤││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股票│20│20000│││03││至0000,0000000000至0000│││││├─┼───────────────┼──────────────┼────┼───┼────┼───┤││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至0000│股票│7│7000│││04│││││││├─┼───────────────┼──────────────┼────┼───┼────┼───┤││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股票│1│500│││05│││││││├─┼───────────────┼──────────────┼────┼───┼────┼───┤││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股票│1│125│││06│││││││├─┼───────────────┼──────────────┼────┼───┼────┼───┤││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股票│1│156│││07│││││││├─┼───────────────┼──────────────┼────┼───┼────┼───┤││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股票│1│109│││0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