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簡吟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等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