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0
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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