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阿環 相對人 劉身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抵押權第一次設定契約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債權證明文件、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