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9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秀蘭 (即 徐信煌 之繼承人)、 徐珮芸 (即徐信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