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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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張雲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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