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名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1│資湧興鋼業(股)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108年2月20日│24,476元│MN0000000│名鍠企業有限公司│││ 王振坤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