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天耀
相 對 人 謝富裕 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謝富裕之遺產
管理人」、「游○○」,並未提出該遺產管理人及「游○○
」之真實姓名及實際住居所,且起訴狀亦未提出所稱本院10
6年度司繼字第1072號裁定,經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並載明
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
72號裁定等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