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各經判處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又15日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台│││台││││││││台灣高雄│灣│││灣│││││竊│有期徒刑肆││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月,裁定減│96年3│檢察署96│雄│簡字第│96年5│雄│簡字第│96年7│││盜│為有期徒刑│月26日│年度偵字│地│2504號│月11日│地│2504號│月25日││││貳月││第9598│方│││方││││││││號│法│││法│││││││││院│││院││││├─┼─────┼───┼────┼─┼───┼───┼─┼───┼───┼─┤│施││││台│││台│││││用│││台灣高雄│灣│││灣│││││第│有期徒刑捌││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一│月,減為有│96年3│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9│雄│訴字第│96年10│││級│期徒刑肆月│月4日│年度毒偵│地│1944號│月7日│地│1944號│月15日│││毒│││字第2825│方│││方│││││品│││號│法│││法│││││││││院│││院││││├─┼─────┼───┼────┼─┼───┼───┼─┼───┼───┼─┤│施││││台│││台│││││用│││台灣高雄│灣│││灣│││││第│有期徒刑玖││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一│月,減為有│96年3│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11│雄│訴字第│96年12│││級│期徒刑肆月│月21日│年度毒偵│地│4043號│月12日│地│4043號│月3日│││毒│又拾伍日││字第8248│方│││方│││││品│││號│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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