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詣鑫 債務人 楊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