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48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己○○
辛○○
庚○○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元,被告戊
○○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元
,被告辛○○負擔新臺幣伍拾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肆佰貳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