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相對人勝峰通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查獲漏報104年至105年營業稅銷售額22,127,500元,逃漏營業稅1,106,375元,經聲請人核發稅單並於106年11月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本件相對人於106年5月至10月間,連續銷售固定資產18輛車,金額高達18,418,000元,且其存款餘額零,顯有隱匿處分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虞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就其主張對相對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欠稅查詢情形表、繳款書、送達證書、106年6月至10月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及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業已釋明在案。本件聲請人所舉相對人有日後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以應補徵稅額達1,106,375元,顯非相對人財產及存款查詢清單上載其現有財產價值所能負擔,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所為假扣押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