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即被告 袁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60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回復原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刑事訴訟法第6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已誠心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係家中獨子,負有對家人照顧之義務與情感,原裁定定刑顯然過重,而有法重情輕之事由,請求回復原狀云云,核與上開要件不符,自屬無從准許。
三、本件原裁定已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於107年10月4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並確定在案,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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