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3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