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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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日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浦田一貴 代理人 詹惠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彬松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4月15日│25,65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東興││││││ 王瑞良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