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喬安選任辯護人范志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喬安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謝喬安明知如附表所示各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指定商品使用類別」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均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與大陸地區人士「 胡凱林 」、「 胡祥東 」等人(音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起,由「胡凱林」、「胡祥東」提供仿冒商標商品,謝喬安則提供其向 吳昌峰 、 林子棋 等人蒐集所得之金融帳戶資料,供「胡凱林」、「胡祥東」向蝦皮拍賣網路平台申請「pigp4794」等帳號,並於該平台開設賣場刊登販售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雙方並約定由謝喬安負責處理臺灣地區客戶所訂購仿冒商標商品之收貨、寄送、退貨整理,及將客戶匯入帳戶之款項匯予「胡凱林」、「胡祥東」。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於108年11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謝喬安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1樓倉庫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丹麥商潘朵拉公開有限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據以認定被告謝喬安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59號卷【下稱偵卷】二第452、464頁,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3、289、312頁),核與證人即提供金融帳戶之人吳昌峰、林子棋(偵卷一第75至83、113至121頁)、證人即被告同事 詹佳靜 (偵卷一第245至253頁)所述相符,並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779號搜索票2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目錄清冊(偵卷一第273、275至283、285、287至293、295至297頁)、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卷二第23、31、33頁)、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偵卷二第55至63、67至
69、73至108頁)、告訴人潘朵拉公開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二第116至121、132至150頁)、告訴人美商史塔西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二第332至334頁)、告訴人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二第340至342頁)、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二第348頁)、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二第360至364頁)、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二第370至376頁)、被害人美商高奇智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資料(偵卷二第152至196頁)、被害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偵卷二第198至226頁)、被害人美商河之光公司鑑定報告(偵卷二第228頁至231頁)、被害人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偵卷二第234至235頁)、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證明書(偵卷二第260、262、264、266、268、270至272頁)、被害人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鑑識證明、商標註冊資料(偵卷二第276至278、280至281頁)、被害人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商標註冊資料(偵卷二第284至328頁)、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偵卷二第380至384頁)、被害人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資料(偵卷二第392至414頁),及蝦皮購物「pigp4794熱賣代購」賣場網頁截圖(偵卷二第418頁)、搜索扣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二第422至426頁)等件在卷可稽,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可資為憑,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
二、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尚有向蝦皮拍賣網站平台申請「tfbegze」之會員帳號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等語,然因卷內所附陳列仿冒商品之蝦皮購物賣場截圖(偵卷二第416至420頁),並無法認定係由帳號「tfbegze」所經營,而證人 鍾啟文 雖陳稱其透過蝦皮購物平台向蝦皮帳號「tfbegze」購入「現實超甜價KK-us美國代購CoacZ0000000000000
00超人氣男生相機包單肩包斜挎包」等商品(偵卷一第255至263頁),並有蝦皮購物交易紀錄在卷可查(偵卷一第265頁),然因證人鍾啟文所購買物品並未送鑑定是否係仿冒商品(本院卷第104頁),是本院無法認定被告是否有共同使用帳號「tfbegze」刊登販售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或販售仿冒商品之情事,爰更正犯罪事實如上所載,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業已明文規範。本案固有證人鍾啟文、 林佳諺 陳述其等曾於蝦皮購物平台向帳號「tfbegze」、「pigp4794」購買仿冒商品等語(偵卷一第257至263、267至269頁),並有蝦皮購物訂單明細可資為憑(偵卷一第265、271頁),然因其等購買之商品並未扣案送鑑定(本院卷第104頁),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有共同販賣仿冒商品之情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胡凱林」、「胡祥東」就上開犯行之實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自105年起至同108年11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與「胡凱林」、「胡祥東」共同於蝦皮拍賣網站上,接連刊登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商標權人潛在之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罪,且除無和解意願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外,已與提起告訴之被害公司及未提告之部分被害公司達成和解,此除據被告及辯護人陳述在卷外(本院卷第291頁),尚有卷附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和解書、丹麥商潘朵拉公開有限公司和解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和解筆錄、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和解筆錄、美商史塔西公司和解筆錄、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美商河之光公司和解書等件可資為憑(偵卷二第492至493、524頁,本院卷第202至203、204至205、206至20
7、208至209、286至287頁),足認被告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期間、數量及獲利程度、本案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暨被告於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品權商品,固有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罪,尚知悔悟,且已與部分被害公司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本案係因其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典,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且能付出一己之力回饋於社會,並參酌被告僅與部分被害公司達成和解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自承其共同透過網路陳列、販售仿冒商品3年之獲利約50萬元(本院卷第390頁),此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然因被告業與部分被害公司成立和解,承諾賠付金額及已賠付金額已將近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如再予沒收本件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圖樣指定商標使用類別仿冒商品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號118年1月31日手提袋、鑰匙包等⑴LV鑰匙包2件⑵LV紙袋1件2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號111年11月30日貴重金屬製鑰匙圈、皮革製鑰匙包、文具、印刷品3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13年8月31日各種鐘錶等⑴CK皮帶14件⑵CK皮夾14件⑶CK戒指2件⑷CK手環20件⑸CK手錶1件⑹CK內褲6件⑺CK紙袋47件4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20年5月15日鐘錶、珠寶等5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16年6月30日皮夾、行李袋等6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10年6月30日皮夾、旅行袋等7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17年12月31日珠寶、鐘錶、衣服等8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10年5月15日洋裁紙型、包裝紙、紙襯等9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00000000號120年6月15日服飾用皮帶等10丹麥商潘朵拉公開有限公司00000000號109年6月30日貴金屬及其合金、珠寶製品等潘朵拉手環2件11丹麥商潘朵拉公開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4年5月15日貴金屬及其合金、珠寶製品等12丹麥商潘朵拉公開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4年6月15日貴重金屬徽章、貴重金屬製胸章等13美商史塔西公司00000000號112年4月15日手錶、紙製購物袋、手提包、皮包、皮夾、鞋、皮帶等史塔西衣服13件14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M0000000號115年7月30日太陽眼鏡、眼鏡及其組件與附件等⑴雷朋眼鏡13件⑵雷朋紙袋10件15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00000000號110年11月15日戒指、貴金屬製扣環、錶、錶帶、錶鏈等⑴MK手錶3件⑵MK皮夾5件⑶MK紙袋12件⑷MK包包15件16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00000000號115年5月15日手提袋、皮包、皮夾等17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1年9月30日紙板製箱、紙箱等DIOR紙盒1件18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袋子及運動用袋、背包、旅行包等⑴adidas鞋子1雙⑵adidas衣服3件⑶adidas褲子2件⑷adidas包包25件⑸adidas紙袋19件19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117年1月31日衣服、鞋子等2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各種運動衣褲等2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112年1月31日紙袋、包裝紙袋等22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衣服23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靴鞋、圍巾、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24美商高奇智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號112年5月15日手錶、手提包、包裝紙、紙袋、皮夾、鞋、皮帶等⑴COACH包457件⑵COACH鞋子3雙⑶COACH小包50件⑷COACH鏡子99件★起訴書原記載「眼鏡」,應予更正⑸COACH手錶13件⑹COACH皮夾431件⑺COACH皮帶17件⑻COACH防塵袋239件⑼COACH紙袋480件⑽COACH收據129張25美商高奇智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號114年1月15日手錶、手提包、包裝紙、紙袋、皮夾、鞋、皮帶等26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號112年4月30日衣服、足部穿戴物、拖鞋、涼鞋及運動鞋、袋子、運動用品及配件等⑴NIKE衣服4件⑵NIKE褲子1件⑶NIKE包包2件⑷NIKE鞋子4雙27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衣服,足部穿戴物、拖鞋、涼鞋及運動鞋、手提袋,運動用品及配件等28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號108年9月30日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ˉ29美商河之光公司00000000號115年9月30日手提袋、化粧袋衣服、鞋子、襪子等⑴TORYBURCH皮夾27件⑵TORYBURCH包包51件⑶TORYBURCH防塵袋10件⑷TORYBURCH鞋子12雙⑸TORYBURCH紙袋60件30美商河之光公司00000000號115年9月30日手提袋、化粧袋、衣服、鞋子、襪子等31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00000000號113年8月15日錶帶、珠寶首飾、手錶等⑴DW手錶28件⑵DW手環7件⑶DW紙袋23件⑷DW錶帶4件32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7年3月31日衣服、靴鞋等CHANEL鞋子1雙33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0年8月15日手提包、公事包、背包等FENDI包包1件34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0年8月15日手提包、公事包、背包等35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0年7月15日眼鏡及其組件保時捷眼鏡1件36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號112年6月30日手提包、皮包、化妝包等BURBERRY包包2件37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00000000號110年11月15日各種男女服裝、童裝等ab衣服3件38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00000000號111年2月28日男、女及孩童衣服等39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4年9月30日各種鐘錶及其零件附件等商品、電子錶等⑴卡西歐手錶137件⑵卡西歐包裝紙盒60件⑶卡西歐包裝紙袋34件⑷卡西歐保證書50張40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8年3月15日各種鐘錶及其組件、手錶41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11年9月30日鐘錶及其組件、手錶等42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00000000號111年11月30日運動鞋、涼鞋、拖鞋、圍巾等⑴gucci鞋子1雙⑵gucci圍巾1件43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號115年8月31日運動鞋、拖鞋、皮鞋、圍巾等44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00000000號110年9月12日各種鞋靴等⑴champion衣服7件⑵champion褲子3件⑶champion包包1件45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00000000號114年1月31日手提袋、旅行袋、錢袋等46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00000000號114年3月31日鞋子、衣服、內衣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