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9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 吳伊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057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