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3號債權人駿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新時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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