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永金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二樓)為永金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金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亦有明文,而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明文,故僅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始得依第81條規定,由法院選派清算人,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永金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永金公司)遭經濟部命令解散,而永金公司之唯一董事 胡家銘 已於民國97年6月4日死亡,且胡家銘之全體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為維持稅收徵起,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甲○○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永金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清單影本1份附卷可稽,而胡家銘為永金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且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永金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胡家銘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死亡資料)、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二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及相關戶籍資料、本院98年11月24日板院輔家科春君字第079832號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永金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甲○○為胡家銘之父親,於00年
0月0日出生,身心應尚佳。且甲○○與胡家銘為同一戶籍,又永金公司所在地即為該戶籍地,是其就胡家銘事務應為知悉。另查胡家銘弟妹雖已成年,惟因已各自有家庭,較不適合。基上,選派甲○○為永金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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