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93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彭道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