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404號
原 告 山河戀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404號
原 告 山河戀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