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告 王智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蘇建明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