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宏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宏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宏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8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3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㈢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前揭㈠、㈡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接續執行,於101年3月1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3年8月7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