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林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655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
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㈡緣債務人林惠如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50,00
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㈢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0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0265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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