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287號聲請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到期日。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