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全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甲○○○
相對人即
債務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段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
財產於新台幣叁拾叁萬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叁拾叁萬元後,得免為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協議書、律師函等,可
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
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
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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