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3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6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白佩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其中參
萬伍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
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
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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