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0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0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胡木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嵐萱即林珠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嘉莉即林珠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林嘉莉部分換發債權憑證;林珠萍林嵐萱部分聲請本院查詢其商業保險就保資料,然相對人等均設籍屏東縣枋山鄉楓港村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